修正「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賠償計算基準」第七點附表案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5月20日府財產字第1143410322號函辦理(諒達)。
二、檢送「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賠償計算基準」第七點附表1份,請予以抽換。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5月20日府財產字第1143410322號函辦理(諒達)。
二、檢送「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賠償計算基準」第七點附表1份,請予以抽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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