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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治性騷擾宣導

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,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
支配、管理,受僱者執行職務時,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
擾,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,雇主仍難以對性騷
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。案經會商衛生福利部,
依本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意旨,例示以下態樣,就性騷
擾事件之調查、調解及處罰等事項,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
之 規定,至非屬例示態樣者,仍應依本法第12條第7項規
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: (一)大眾運輸事業之
受僱者執行職務時,於大眾運輸工具、 停泊或等候大眾
運輸工具之場站,遭受乘客性騷擾。 (二)戶政事務所等
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 (構)之受僱者,
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。 (三)醫事人員於執
行職務時,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、家屬性騷擾。 (四)居
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,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 對
象或其家屬性騷擾。 (五)照顧服務機構、福利機構或安
置機構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,於機構內遭受被照顧者、被
安置者性騷擾。 (六)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,
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、送貨員或來訪者(非具
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)性騷擾。 (七)商店、餐
廳、百貨公司、戲院、飯店、賣場、銀行等營業場所之受
僱者執行職務時,遭顧客性騷擾。 (八)不動產經紀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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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職務時,於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 騷擾。 (九)汽車
業務員執行職務時,於試車之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 擾。
(十)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,於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
他 事業單位受訓者性騷擾。 (十一)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
執行職務時,遭受進線諮詢者性 騷擾。 (十二)社群網站
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,遭受留言者性騷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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