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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機關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,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假別、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,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,請查照。

依銓敘部114年10月29日部銓五字第1145881679號函辦理,並附原函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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