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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支給或發放機關學校應依相關規定準時於每月1日發放第2期以後之月退休金、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(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),請查照。

一、依據銓敘部114年12月3日部退三字第1145900244號書函辦理,並附原函1份。

二、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、第95條、第97條、第98條,以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5條已明定,退休人員及遺族第2期以後之定期退撫給與,應於每月1日直撥入領受人帳戶,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放,若遇假日而金融機構因作業未能配合而無法如期發放時,方得順延至例假日後第1個上班日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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